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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将《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确权登记实施意见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登记试点,结合灾后重建实际工作需要,现就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按照勘测定界、权属清理、审查确认、现场公示、登记发证的基本步骤,分区域、按计划进行。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一)确权依据
  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是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依据,各区(市)县要严格遵照执行。
  (二)确权要求
  各区(市)县要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进度,统筹安排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唯一性。确定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程序、要件、技术要求按照《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成都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07]525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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