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水运企业:
根据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交水函[2008]754号)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规定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全面准确掌握规定的精神。
二、各单位必须在2008年11月20日前向我处提交符合规定的经营资质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
三、凡超过规定期限,不按要求提交经营资质评估申请资料的,将不予受理相关行政许可申请,没能按期取得经营资质认可的,撤销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