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结合新规定实施和换证积极推动水泥船退出营运市场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纲要的通知》(交水发〔2006〕56号)的有关要求: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木质船、挂浆机船进入西江航运干线及珠江三角洲主航道;2008年12月31日前水泥船、木质船、挂浆机船基本退出市场,2010年全部退出市场。(珠江运海水、海鲜专用水泥船舶可作为特殊船型处理,另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在受理企业申请业务同时,做好关于水泥船退出市场的宣传解释工作,让广大群众熟悉了解水泥船退出市场的意义。
(二)全面清理营运水泥船舶。各地对年审过期三个月以上的营运水泥船舶,应进行及时清理,通知企业或船东,及时注销其船舶营运证,并通过当地主流媒体公布注销营运证船名录和营运证编号,同时抄报当地海事部门。对仍持有营运证的水泥船舶,要及时做好统计登记和上报工作。各地要将持有营运证水泥船舶统计报表于今年11月底前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具体统计要求见附表《广东省水泥船信息统计表》。
(三)根据有关要求,我厅对由省交通厅盖章签发的在08年到期的水泥船营运证不再续期和换发,各地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给予本辖区内到期的水泥船营运证适当延期,但不得核定在珠江航运干线和珠江三角洲主航道营运。
(四)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地不得批准水泥船舶进入营运市场。持有营运证的水泥船舶不得跨市转让。支持和鼓励通过淘汰报废营运水泥船舶更新运力。凡委托经营企业通过报废营运水泥船舶更新运力的,可以放宽省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7〕1869号)对企业委托经营运力的限制,报废一艘市场营运水泥船可以更新一艘钢质船舶。
四、将贯彻执行新规定与深入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和落实港航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有机结合起来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进水运管理的规范化,积极推动水运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这既是对实施新规定的延伸和深化,也是我们今后一段时期内工作的方向和目标;而我厅印发的《广东省港航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既是对规范年活动在我省开展的具体化,也是我省推进港航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我省港航管理和服务水平的工作纲要。各地要将开展规范年活动和落实指导意见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创新管理理念,转变管理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手段,完善管理体制、机制,将规范年活动的目标、要求和指导意见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