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营港澳航线并兼营内贸航线的企业,其内贸船舶与兼营船舶应合并计算,满足新规定人员资质要求;其单纯经营港澳线船舶则可暂不计算在内,在部、省作出明确的新的规定前,仍按原来规定进行管理。
(六)对企业自有运力不能满足新规定要求的,虽然部尚未明确具体落实时间,但各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并积极督促其尽快实现新规定的要求。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新规定的推行和实施,随时掌握在推进执行新规定过程中市场、企业及船东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发现或遇到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与省交通厅进行沟通并书面报告。在今年12月20日前,以地市为单位,要将新规定推行的落实情况书面上报到厅港航局水运处。
二、结合贯彻执行新规定,认真做好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全省营运企业、船舶的清理及信息采集工作
(一)根据交通运输部《
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厅水字〔2008〕91号)的要求,水路运输许可证在2008年10月31日到期的那一批,统一在2009年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年度核查时(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再换发,原许可证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同时把我厅转发交通运输部《
关于换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文件转发至各企业,作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依据。
(二)全面清理全省水路运输企业及营运船舶。各地应将水运企业和船舶年审作为推进规范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积极认真做好企业和船舶年度审查。对于年审不合格的企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为3个月内)满足相关资质及其他年审要求,对经过一定期限整改仍不能满足年审条件尤其是经营资质条件的,应坚决清理退出市场。对过期(具体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地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不年审的船舶,应及时进行清理,注销其营运证,并通知船东或在当地指定媒体予以公布,同时将注销营运证的船名录和营运证编号通报给当地海事、港口部门。
(三)结合新规定贯彻和船舶换证工作,大力做好全省水运企业和船舶相关信息采集工作。在2008年11月30日前,各地要及时将清理摸底情况随同信息采集表以书面形式及电子文档形式一并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上报厅港航局水运处的电子邮址为:zengqingbiao@gdcd.gov.cn。(附《广东省水路运输经营船舶信息采集表》、《广东省水路运输企业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