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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交通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交水函[2008]1754号)


各地级市以上交通(港航)局(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以下简称“《通知》”)是我们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全省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的基础性文件,也是我们认真开展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推进我省水运管理工作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的重要依据。从前一阶段学习贯彻《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的情况看,全省各级机构及其管理队伍表现出对贯彻工作的高度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多数地市管理部门积极举办面向管理人员和企业的宣贯班或培训班,认真推进新规定的落实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也有少数地市工作不够到位,效果还不明显。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执行新规定和推进水运管理规范化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将新规定落实到管理工作实际中去

  (一)必须进一步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新规定及《通知》的内容和精神,切实提高对新规定的认识,积极增强贯彻新规定的自觉性。应进一步通过举办培训班、印发书面宣传材料、媒体宣传报道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加强对新规定的宣贯工作,务必使相关管理人员、企业和船东全面、准确的熟悉、理解新规定的要求。要及时调整更新水运行业相关申报事项指引,以提高相关受理部门或受理窗口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从2008年12月1日起,对不能满足新规定关于人员资质要求的,将不受理其新增运力的申请。

  (三)从2008年12月31日起,对不能满足新规定关于人员资质要求的,将停办其所有行政申请事项,并结合年审,进行整顿,直到其满足人员资质要求为止。

  (四)对接受委托经营的企业,除管理人员资质需要满足新规定要求外,其自有运力仍按省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水运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交水函〔2007〕1869号)执行,暂不调整(淘汰报废水泥船以更新运力的,可适度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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