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其他关部门进行分类评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十、审批时限
一年一次。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科技创新奖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一、审批内容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二、设定依据
《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深府〔2003〕63号)第
四条、第
八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四、审批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
(二)属于由市、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研究院所、投资机构、以及其它社会团体独资或合资兴办的,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以中小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的科技型创业企业提供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和市场推广等方面多渠道的支持,以降低创业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三)性质、定位和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根据实际情况,管理人员中的理工类和人文类等专业人才结构合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五)投资总额不少于600万元,场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场地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续存期内不得变更用途;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明确清晰,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不属于自有或租用的场地不能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场地,该场地内的企业也不属于入孵企业;
(六)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物业租金和管理等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七)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科技企业孵化器内设有以上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同科技企业孵化器外有关中介机构建立了固定合作关系。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的使用有明确、可行、公开以及大部分入孵企业认可的规章制度;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前,服务和公共设施的受惠企业须达到入孵企业总数的85%以上,其中有80%的企业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的服务和设施满意或基本满意;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八)入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入孵企业孵化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内项目孵化失败或被确定项目没有孵化前景的,可被强制淘汰;自科技企业孵化器成立的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若干规定》第
二条、第
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原件2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