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参与制订已颁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等);
(四)产品应当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技术含量高,其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五)产品生产技术成熟,已有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产品执行标准,通过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已投入小批试生产,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年销售收入原则上在50万元以上;国家对该产品有许可或者资质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应证书。产品属于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的,应当有环保合格证明;
(六)为所申报的产品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设备等条件,并有质量保证措施;
(七)申请人在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严重失信记录。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企业有关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场地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财务报表:经营期一年以上的企业,须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经营期不满一年的新办企业,须提供申请前一月的财务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且须附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盖章的企业上缴所有税款明细表);
(五)知识产权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产品执行标准的封面和前言(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七)产品经有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部门检测的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属于软件产品的,还须提供软件产品确认测试报告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属于特殊行业产品的,还须提供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环保合格证明等相关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一)下列材料由申请人根据产品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提交:
科技计划立项批文、查新报告、产品获奖证书等辅助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上述所有申请材料须依序装订成册,并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的电子版1份。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九、审批程序
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属《深圳市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负责审核;其他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申请,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审核→审核机关组织专家评审,评审时间为当年10月至12月→专家评审通过的,在政府网站上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与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公示通过的进行联合行文,报深圳市人民政府审定→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统一的《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并在政府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及证书。
十、审批时限
每年一次,按批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可以享受政府采购等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第三条第(十二)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应在《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提出复审申请。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产品,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予以取消。
申请复审时间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复审时间为每年10月至12月。
申请复审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