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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

  九、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未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未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

  十、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有效期1年。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一)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具体办法如下:

  1.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原件3份,须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1份);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列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3.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进行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需年审。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一、审批内容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与管理。

  二、设定依据

  《关于印发〈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142号)第二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审批方式为:定期受理、部门初审、专家评审、社会公示、颁发证书。

  四、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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