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二条。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经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的软件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需由原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含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列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如为系统集成企业,还须提交由原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与合同金额页(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的、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的企业,还须提交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和结汇单(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
六、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四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一)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决定。
法律依据:《
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
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