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原件1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原件1份);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六)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
六、申请表格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该表格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或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网站(http://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该认定管理机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八、审批决定机关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该认定管理机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填写注册登记表并上传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对申请人身份进行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递交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书面材料审查通过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认定结果→申请人领取认定文件、证书。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公示前6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及《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3年。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实行复审制。
申请人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将自动失效。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须提交近3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中介机构出具的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专项审计报告。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04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软件产品登记
一、登记内容
软件产品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3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9号)第
六条;
(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府〔2001〕1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登记。
四、登记条件
软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登记:
(一)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二)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三)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法律依据:《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
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