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延续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相关电子信息,集体向其注册部门提出申请。
(2)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延续注册和不予延续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延续注册。
(三)变更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
(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拟执业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4)拟执业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部队医疗机构聘用的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到地方医院工作的,还需提交护士个人注册电子数据信息。
2、办理程序
(1)申请人直接到拟执业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注册部门自受理变更注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2)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受理变更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申请人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四)重新注册申请
1、提交材料
(1)按执业注册规定提供材料;
(2)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二级以上教学、综合医院(含综合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
2、办理程序
(1)拟执业医疗机构收齐前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机构版)中录入护士电子信息,向省卫生厅申请办理。
(2)省卫生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准予重新注册和不予重新注册决定。审核合格的,准予重新注册;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重新注册。
三、工作要求
(一)依法审批、严把准入关。护士执业注册是一项法定的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护士执业资格审核和执业注册工作管理,完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做到组织落实、责任到人、程序明确,规范护理执业活动,促进护理队伍建设,确保医疗护理质量和安全,促进护理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