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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危险源监管等级评估分级实施导则》的通知

  企业应对涉及重大危险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且经过安技部门审查。
  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与安全设施建设中的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企业应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开发,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4.5.2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达标
  企业应确保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符合江苏地方标准DB32/1321.1~1321.5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设计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勘察、 设计要素、功能设计、现场监测仪表选型、安全性设计、电磁兼容性设计、可靠性设计、环境适应性设计、防雷与接地设计、集成设计、传输方式、传输线缆、传输设备的选择与布线设计、供电设计、监控中心设计。
  已有的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采用的监控方法应符合风险评价要求,现场监控仪表配置数量及安装位置应符合江苏地方标准DB32/1321.1~1321.5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中选用的设备、部件产品功能与性能指标应符合DB32/1321.1~1321.5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提供国家部门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合格证明文件。
  重大危险源的监控系统建设施工、验收应符合DB32/1321.1~1321.5和现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提供相关部门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文件。
  4.5.3 生产与安全设施管理
  企业应制订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台帐,对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重大危险源生产与安全设施的安全运行。
  (1)企业的各种安全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安全设施应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特别是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的台帐和档案,定期检验,证件齐全。特种设备和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
  (3)企业应制定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4.5.4 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实行领导干部定点承包,建立企业、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各级、各专业的职责。承包点应设置“管理人员安全承包责任牌”。承包人对所负责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具体内容是:
  (1)指导安全承包点实现安全生产;
  (2)监督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3)定期检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4)督促隐患整改;
  (5)监督事故“四不放过”原则的落实;
  (6)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承包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并至少每月到承包点进行一次安全活动,其活动形式包括参加基层班组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安全工作指示等。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对领导干部承包到位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进行公布。考核情况应纳入承包人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中。
  企业应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建立企业、职能部门、基层单位及班组监控机制,明确各级组织、各专业的职责,定期进行监督或巡检。
  企业应组织制定、完善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确保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操作、检修、仪表、电气等工作人员能够识别和及时处理各种不正常现象及事故。
  4.5.5 检维修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制定检维修计划,明确检维修时机和频次,实行日常检维修和定期检维修管理。
  企业在进行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的检维修更应严格执行。
  4.5.6 拆除和报废
  企业应建立安全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对拆除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拆除计划或方案。
  凡拆除的涉及容器、设备和管道内仍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与重大危险源相关设施的拆除和报废更应严格执行。
  4.6作业安全
  企业进行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作业,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
  4.6.1 作业证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作业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4.6.2 警示标志
  企业应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场所和重大危险源存在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
  企业应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企业应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6.3 直接作业环节
  企业应对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破土作业、施工作业、高温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安全生产行为。
  企业应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水平。
  企业应考虑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害,应制订和履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规范作业行为,减少事故发生。
  4.6.4 分包商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进行管理。建立承包商档案。
  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并经常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企业应对影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分包商实施重点管理。
  4.6.5 变更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变更管理制度,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
  4.7危害告知
  4.7.1 化学品档案
  对涉及的化学品,特别是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包括产品、原料和中间体),应建立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
  (1) 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
  (2) 存放、生产、使用地点;
  (3) 数量;
  (4) 危险性分类、危规号、包装类别、登记号;
  (5) 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安全标签(对非危险品要列出其理化、燃爆数据和危害)。
  4.7.2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 16483-2000)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1999)的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当企业危险化学品的构成重大危险源时,更应满足上述要求。
  4.7.3 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对企业应设立24小时应急咨询服务固定电话,并有专业人员值班的,或没有条件设立电话,应委托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机构作为应急代理的,若其内容应涵盖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则必须包括。
  4.7.4 危险化学品登记
  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4.7.5 危害告知
  企业应以适当、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4.8职业卫生
  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运行、监控、管理,存在职业危害风险的,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4.8.1 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如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害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
  4.8.2 作业场所管理
  企业应采取下列职业危害管理措施:
  (1)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企业应确保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应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企业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企业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4.8.3 劳动防护用品
  企业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员应经常检查。
  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4.9 事故与应急
  对企业重大危险源的事故与应急,必须执行下述规定。
  4.9.1 事故报告
  企业应明确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处理外,应按规定和程序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有关部门。
  本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4.9.2 抢险与救护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积极抢救,妥善处理,以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发生重大事故时,企业负责人应直接指挥,安全技术、设备动力、生产、防火、保卫等部门应协助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工作,保护事故现场。
  对有害物大量外泄的事故或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好防护器具,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抢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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