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厦门市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政三〔2000〕2号)关于外资计税余值、申报时间的规定失效。
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政一[2000]24号)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实效。
5.《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及非正常户规范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1〕17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第二条失效。
6.《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30号)第二条涉及核定征收的律师事务的规定失效。
7.《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征管的通知》(厦地税函[2003]3号)第二条第一款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失效。
8.《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31号)第九条失效。
9.《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销售收入在起征点以下的个体业户地方税费征免界限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67号)第
一条失效。
10.《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拍卖市场有关税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06号)第一条第一款第1点关于“拍卖应税自建房产、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按全部收入减除已税土地使用权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按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失效。
1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紧急通知》(厦地税发[2003]1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2点失效。
12.《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地税发〔2003〕136号)关于加速折旧的范围、计算方法的规定失效。
1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发〔2004〕103号)第三条失效。
1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6〕6号)关于汇算期限的规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