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负责维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国家、省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使用资金及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和标准,指导各市州民政部门做好当地廉租住房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调查、建档、核实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做好城镇低收入家庭就业档案或就业状况的收集、整理和变更,及时准确反映住房保障家庭的就业变化情况。负责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计划的制定实施。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和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项目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检查。
省农委负责配合做好农村泥草房改造相关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省国税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省地税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做好相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落实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监督、指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旅游规划要求。
省信访局负责协调、解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上访事件的调查处理和答复工作。
省人防办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收费减免政策的制定落实。
省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相关优惠政策的制定落实。
吉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配合做好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负责研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相关金融信贷优惠政策和指导意见。
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负责对满足贷款评审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提供贷款支持。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长白山管委会负责按照与省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状,切实抓好各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落实,负责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落实情况。
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推进组要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需要解决的问题等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便于统筹安排有关工作。各市(州)要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向推进组上报工程进展情况,保证信息及时、顺畅、准确。对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还要采取“会办”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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