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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酉阳自治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八)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在对安全事项的审查、验收中违规收取费用的;违规审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的。

  (十九)承担安全或工程质量评价、认证、检测、检验、验收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其他属于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含自然灾害)。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为:对举报事项由安全综合监管部门或行业安全监管部门牵头组织查实后,按举报事项重大程度给予举报人不同等级的奖励,即:举报一般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人100―500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人500―1000元;举报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奖励举报人3000―5000元(具体隐患等级由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确定)。

  第六条 举报奖励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同一安全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对其他举报者予以精神奖励,实行一事一报一奖。

  第七条 县、乡镇、县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工作人员发现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违法行为,属于工作职责,应按规定上报或进行处理,不属举报行为;如下级举报上级,或对职责范围以外的隐患、违法行为举报,属举报行为。

  医疗机构在治疗受伤人员、劳动保障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保险部门在进行伤亡事故理赔时,如发现工作对象属于安全事故所致,且责任单位隐瞒事故未报的,一旦举报并经查实,对举报进行奖励。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串通骗取奖励的,由县监察局立案查处。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20万元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专项基金,由县财政列入预算,专户存储、节余留存、滚动使用,并每年按10%比例予以递增。奖励对象及标准由各受理执法主体提意见,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在县安监局内)初审,送县政府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县财政每季度兑现一次奖励。

  第九条 县安监局和县级具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各乡镇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统计、报告制度,并实行处置、整改、办理结果情况登记;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查处结果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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