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危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理、经营的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非法设计、制造和违规安装、使用、维(保)修、销售、租赁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特种设备的。
(四)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或安全距离达不到标准,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六)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已被明令停业整顿或关闭的企业提供电力、爆破器材、设备等安全资料的;被责令停产整顿、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而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从事非法采矿行为或擅自启封已关闭矿井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办理安全“三同时”审查手续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参加培训取得资格任职、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依法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合格安排上岗作业的;未按规定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
(十一)中小学校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包租非法营运的车、船组织学生集体外出参观、旅游的。
(十二)从事营运的车辆、船舶超速超载的;未经检验合格或带病营运行为;货车、农(自)用船舶非法载客的;在未经批准线路营运的,营运线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较大危险性的;车辆、船只超范围营运的;车站、码头未对危险物品进行检查而上车船的。
(十三)举办大型集会活动不按规定制定安全保卫方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
(十四)领导干部违规决策、违章指挥行为或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失职、渎职行为。
(十五)集体违章行为或重大未遂事故。
(十六)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未立即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逃匿的;由于失职行为,贻误抢救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的。
(十七)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要求被审查、验收和监管的单位到指定地点或经销商购买安全设备、器材或其他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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