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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复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在企业自查和乡镇(街道)普查的基础上,重点组织对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包括中央在渝、市属重点及其延伸到区县的企业和在建项目)、重大危险源、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近5年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复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工作走过场的乡镇(街道)、企业要督促其整改并严肃处理,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排查率必须达到100%。

  4.市政府部门抽查。市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及市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反馈意见等方式,对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及企业单位的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情况进行抽查。

  5.市政府督查。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组织专家对各区县(自治县)非煤矿山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或落实不到位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企业要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09年11月16日至12月15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回头看”,总结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巩固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央在渝和市属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各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其尾矿库;非煤矿山采掘施工企业;非煤矿山地质勘探单位;天然气勘探、开采及管道运输。

  (二)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的重点内容。

  1.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打击:无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从事非煤矿山开采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的;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违反矿山建设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矿山建设的;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2.对下列情况严格进行整顿治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和企业单位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的;没有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十二项制度和十二本台账、相关图纸资料不完整的;没有按有关规定落实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制度、责任、措施的;应急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未制订、未演练,以及自救装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没有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安全生产工业系统、技术装备、监测监控、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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