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权,体现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案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家庭暴力的范围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主要是夫妻之间,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审判原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时,应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等原则,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和核实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口头提起诉讼的受理
对因遭受家庭暴力提起民事诉讼或刑事自诉的妇女,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条 减、免、缓交诉讼费
对没有经济来源或经济确有困难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向人民法院提起婚姻家庭、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对其诉讼费用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第五条 证据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害妇女取证难等特点,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对民事诉讼中受害妇女提供以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基本事实证据,如果对方没有足够证据予以否认,可以认定证据所证明事实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