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8日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促进省属企业规范财务会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依据《
会计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比照《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省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省属企业及其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一)未设置总会计师职位,或已设置未配备总会计师的企业,符合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条件的现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副院长)可以兼任或者转任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交流或公开招聘等方式及时配备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