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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评价〔2008〕204号)


各市国资委(办)、有关省直单位、各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五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静态考核与动态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所考核单位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
  第三条 单位考核评比范围
  (一)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各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省直单位。
  (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考核评比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四条 单位考核评比主要内容
  (一)全省企业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以完成省国资委要求的月报、统计年报、分析报告的时间和质量为考核评比内容。
  (二)省属企业财务工作以企业财务基础工作、财务制度建设及执行效果、财务月报年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的时间和质量、以及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情况为考核评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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