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电〔2008〕23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和《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85号令)颁布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积极部署,落实措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目前仍然存在思想认识不够一致,政策规定执行不够到位,征收工作不够平衡等问题,影响了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有效实施。为了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征收水资源费,是落实《
水法》确立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重要调控手段,在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水资源费更是当前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等民生问题的重要资金支撑,是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的资金来源之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切实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要加强对征收工作的指导和督办,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水资源费按政策规定计入供水、发电企业成本。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积极为水资源费征收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 9号)的要求,保证水政监察队伍执法工作经费。
三、严格依法行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不断增强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意识和依法缴费意识,同时要提高征收工作的公开性、透明度。各级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水许可工作,强化取水监督执法,认真、客观、准确做好水资源费征收费额的核定工作,为地税部门代征提供条件。各级地税部门要坚持“税费并重、税费统征”的原则,将水资源费与税同征同考核,及时足额代征入库,做到“应收尽收”。 水利、地税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加强配合,依法开展征收工作。要严格征收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水资源费。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无理拒缴、拖缴、欠缴水资源费的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