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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字〔2009〕17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要求,我省将在今年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为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和领导讲话精神,提高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认识,增强开展新农保试点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开展好试点做好思想准备。
  二、加强领导,调集人员,集中精力做好相关工作。特别在机构改革期间,要站在改善民生、服务“三农”的高度,结合实际向当地政府报告和反映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里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精神,积极创造条件建机构、定人员,确保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有专人负责,为做好农村社会保险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省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还需要不断探索和研究。从制度建设到能力建设、从制订政策到业务经办、从组织领导到宣传发动等等,都需要我们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创新思路。为推进本地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开展好新农保试点做好准备。
  四、根据实际申报首批新农保试点。按照国家确定的“领导重视、有机构(或人员)保障、有财力支持、无老农保遗留问题”等原则,请各地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客观分析本地经济实力和农民群众的参保意愿,确定开展新农保目标任务,制定新农保试点工作方案,经协调当地财政等有关部门论证后,以当地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向省里提出参加首批新农保试点申请。我厅将根据各地申报情况,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平衡,试点名单经省政府同意后向国家申报。
  五、有关要求
  1、各地申请参加新农保试点的报告(连同试点方案)请于7月15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过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试点)。
  2、省厅根据国家《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草拟的《吉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后),请各地认真研究修改,并于7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报厅农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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