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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吉政办发[2005]58号文件精神,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登记

  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养老和失业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登记的原则,行业单位要重新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流程

  1、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参保险种到省社会保险局服务大厅分别填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表》(见附表一)各一式三份,有分支机构的要填写到县市级分支机构。

  2、省局将参保单位填写的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表》按市县分解传递到市县社保局,由市县社保局加盖公章后,留存一份其余返回省局。

  3、省局依据《社会保险登记表》内容为参保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

  (二)参保单位登记信息变更管理

  参保单位有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需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及账号。

  行业管理单位携带相关证件和资料到省局服务大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见附表二),审核无误后,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同时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参保单位注销管理

  参保单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要及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被批准解散、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

  2、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或营业执照被工商登记管理机构吊销的;

  3、单位跨统筹范围转出等。

  行业管理单位携带解散、破产、撤消、合并或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的相关文件,到省局服务大厅申请注销并填写《注销社保险登记表》(见附表三),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结算、账户封存、并库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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