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吉社保[2008]52号)
各市(州)、县(市)社会保险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保局筹备组,各行业单位:
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8号)要求,为了整合资源,使全省行业单位即原行业统筹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征收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有序,从2009年1月1日起,全省行业单位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同时,要一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两项费用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征收。本着“简化经办环节、理顺业务程序、方便参保单位、优质快捷服务”的原则,特制定《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以下简称《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此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提高对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认识。行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有利于保障行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有利于规范管理,整合经办资源。各级社保局和各行业单位要严格按《操作办法》认真执行。
二、各市县社会保险局要组织人力对2008年以前行业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费进行认真清理和补收。一是要与行业单位核对历年已缴失业保险费金额;二是要与行业单位核对历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数据库;三是抓紧清理历史记录,特别是缴费月数,及时为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行业单位人员按实收金额整理缴费记录。
三、各行业单位要将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按行业单位所属地进行分解,以便省局按市县分解征缴到的失业保险费。
省局将在年底前对市、县行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数据整理工作进行调度、检查和指导,各地在执行《操作办法 》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反馈。
附件: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吉林省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统一征收业务操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