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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打击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2、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施工单位

  1.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施工;

  2.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3.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的;

  4.蓄意瞒报事故、隐瞒事故真相的;

  5.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6.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进行施工活动的;

  8.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9.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1.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2.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13.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14.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6.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17.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8.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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