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8〕532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及中央在黔施工企业: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 各市(州、地)建设局、房管局应积极配合教育、安监、公安等部门制定隐患排查方案,开展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施工单位应加强学校附近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以及校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检查工作,做到认真细致,不留死角。重点检查工地临时围墙的封闭、稳定情况;临街、临校防空中物体坠落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塔吊稳定性、限位器工作状况和防碰撞、防吊物坠落等措施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 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要梳理分类,明确整改责任,抓紧治理整改,确保整改到位,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对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停工,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