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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


  四、资料要求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原件。

  (四)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复印件及原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试验员上岗证复印件及原件;人数按“141号令”规定标准执行,证书与本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六)检测单位经营场所证明;提供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

  (七)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其中(二)~(七)项复印件应装订成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一份。所有原件报省建设厅审核后立即返还。

  五、申请程序

  检测机构如实填写《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后,报注册所在地地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厅办理。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省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省建设厅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给予办理延期手续。

  中央在黔及省属企业设立的检测机构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厅办理。

  检测场地地址发生变更的,省建设厅将进行实地核查。

  六、过渡期有关事项

  按“188号文”规定,对注册人员和法人资格进行了调整,并设定了3年过渡期限,结合我省事业单位改制正在进行和检测机构的实际情况,过渡期期限再延期3年。

  对已取得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可持事业法人资格证书,按本通知要求申请延期。

  七、边远县(区)范围

  贵阳市边远县(区)是指“三县一市”即开阳、息烽、修文三县和清镇市

  其它8个市(州、地)边远县(区)地是指地级政府所在地城区以外的县(区)。

  上述边远县(区)检测机构人员按“141号令”规定标准执行。

  八、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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