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的通知
(黔建施通〔2008〕513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及有关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141号令,以下简称“141号令”)颁布实施已近3年,按“141号令”及《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建施通〔2006〕188号,以下简称“188号文”)规定取得资质证书的部分检测机构已临近有效期满,因此省建设厅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开展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办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期工作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筹安排、严格条件、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总体要求,坚持监督管理与服务企业并重、全面要求与差异化管理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认真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有效期延期工作。同时,各检测机构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从而促进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受理范围
(一)按“141号令”及“188号文”规定,在贵州省建设厅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141号令”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延期:
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2.转包检测业务的。
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4.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5.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6.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受理时限
符合受理范围的检测机构,其资质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不再办理资质延期手续。
超过有效期未提出申请的,是指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市(州、地)建设局收到延期申请的时间超出资质有效期时间,或属省建设厅直接受理范围的省建设厅收到延期申请的时间超出资质有效期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