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一是要严把建筑起重机械准入关。销售、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二是做好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工作。三是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资质管理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人员、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的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四是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制度。五是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六是加强对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的管理,落实租赁单位的安全工作职责。七是认真落实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督促其建立健全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八是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技术资料的检查、审批工作。九是加大处罚力度。对安全管理制定不健全、不履行安全职责、违规使用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单位,应严格按《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立即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
按照省安委会的要求,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研究,对大检查进行全面的安排和部署,确保检查实效。各地、各单位要将检查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建设厅施工管理处。
七、做好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灾害预报预警,易受台风袭击的地区要组织做好排水设施检修,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危旧房屋、施工现场、建筑边坡、户外广告等的监控防护,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及时做好建筑工棚、城镇低洼地区、风景名胜区和公园人员的撤离转移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