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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我省建设系统和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加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

  (一)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我省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建施通〔2008〕138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第三季度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黔建施通〔2008〕443号)的要求,在前一阶段排查治理工作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结合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回头看”,以对排查出的隐患整治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有关工作。对排查出的重点目标和单位,要制定整改方案,保证整改投入,及时组织复查。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立项目部自查体系、监理单位监督体系以及施工企业自控体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三)各地、各单位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于10月20日前报我厅。

  四、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力度

  (一)各地要严肃查处违法违章施工行为,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存在严重隐患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立即停工,并报告我厅,我厅将按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经停工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各地要严格落实市政公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重点岗位特别是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遏制排水行业中毒事故易发态势;要加强对城市桥梁、供水、供气、轨道交通等设施设备的巡查检修,供水、供气企业要着力做好入户访修工作,防止设施设备带伤带病运行。

  五、切实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各地、各单位要针对性今年我省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多发的形势,扎扎实实做好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单位在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要对本地区和本单位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开展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安装单位的资质情况,安装拆卸人员、司机和信号指挥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施工单位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执行情况,以及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情况。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消除隐患;对于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坚决淘汰,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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