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的通知
(滨政发〔200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滨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5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机构和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下同)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或幅度范围内,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或幅度的权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二)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公平合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