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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10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1日)停止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7〕36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关于来粤流动人员确认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6号)的规定,现就来粤流动人员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已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在国家实行统一考试前(以人事部实施该专业资格考试的时间为准),在省外通过评审取得会计、统计、审计、经济、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的来粤流动人员,如需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均按本文要求,通过申请确认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上述人员申请换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采取考试与确认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确认,即先在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同系列、同专业、同级别的国家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度国家合格标准的70%以上分数的,即可向人事部门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请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报《来粤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申报表》1份(见附表)。

  (二)在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的成绩单(原件),以及《考试报名表》复印件各1份。

  (三)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评审表》复印件1份。

  (四)《信息录入表》1份。

  (五)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证件相片1张。

  四、申请考试确认省外专业技术资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流动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交上述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须经本单位人事部门验证后,由经办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二)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考试确认材料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省直单位直接报省人事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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