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贯彻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认真做好助学贷款资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苏教传电〔2008〕5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积极推进并认真做好2008年度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市、区)必须尽快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安排落实工作人员、业务经费和工作设施。今年尚未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承担相关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受理、资金发放和贷后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各省辖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具体业务,但有指导、督查所辖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工作的职责。
三、在省内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江苏籍学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贷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新生,凭参加高考前所在高中(含职高)出具的贷款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助学贷款。
四、各县(市、区)学生资助中心必须确保今年8月18日起全面受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贷款受理期间节假日不休息。各地应尽快安排落实集中受理助学贷款的场所、3台以上可联接互联网的电脑和打印设备、专职工作人员,以及供申请者排队等待和防暑避日的设施等。
五、各地应详细制订应对贷款受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要确保通过贷款资格审核的学生都能获得贷款,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受理现场公示政策文件、受理流程和注意事项。
六、各地应认真按照省有关部门印发的《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实施办法》,规范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方案,妥善保管业务凭证。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指导和监督各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会同国家开发银行江苏分行将宣传资料、业务凭证等分配到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