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语委关于认定第四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达标县(市、区)的通知
(苏语〔2008〕11号)
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连云港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语委:
根据《省语委关于有计划有步骤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意见》(苏语〔2007〕3号)精神,你委于2008年12月1日至19日间,分别对所属有关县(市、区)进行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经审核,同意相关市语委的评估意见,认定溧阳市、徐州贾汪区、泗阳县、金坛市、丰县、沭阳县、泰兴市、江阴市、宜兴市、东海县、建湖县、高邮市、沛县、赣榆县、射阳县、宝应市等16个县(市、区)通过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