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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更新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更新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工作的通知
(吉民发〔2008〕59号)


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增强优抚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提高优抚事业费的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民政部的要求,开展对2008年全省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库进行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新范围
  在优抚管理信息系统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调整2008年优抚对象增减人员信息,充实完善优抚对象有关项目标准。
  优抚对象新增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省民政部门负责补办评残手续的残疾军人,省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新增享受抚恤的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及“两参”人员;新迁入本县(市、区)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原则上不再列入本年度新增人员。
  优抚对象减员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去世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按照规定的条件不再享受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两参”人员,从本县(市、区)迁出的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残疾等级调整的人员主要是指:2008年由于残情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情明显不符,省民政厅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和《吉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人员。
  二、更新方法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原则上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自上而下部署任务,自下而上采集数据。以县(市、区)为单位,派专人报送需调整的数据信息,并在审核后直接将本县(市、区)调整的信息录入数据库。各县(市、区)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新增、减员表格(必须打印),并及时与省民政厅沟通商定录入时间。
  同时做好以下工作:
  1.各县(市、区)在录入新增人员信息时,除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新增表格(表一至表五)外,还要将新增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民政局公章)附到该新增人员表后。其中: 2008年新增享受抚恤烈属、牺牲病故军人遗属,应附带定期抚恤证及证明系“三属”身份的相关证件;2008年新增享受补助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附带退伍证、服役期间部队出具的伤病员证明表及病历,2008年新增享受补助的“两参”人员,应附带退伍证、服役期间有“两参”记载的原始档案或确认身份的战友证明。以上证明材料原件经省民政厅审核后返回各地,复印件附在新增表后送民政部审核。对于2008年以前发生的对象,需要补报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将遗漏的原因以正式文件上报省民政厅。
  2.做好优抚对象减员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各地要根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人口自然规律年度减员率(革命伤残人员年死亡率0.14%-10.87%,享受定期抚恤的三属年死亡率0.61%,在乡复员军人年死亡率4%-10.87%),认真填写减员优抚对象填报表(表六)。
  三、更新时间
  更新的年度数据为2008年全年;更新的标准时点为2008年12月31日;更新工作完成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5日。
  四、更新要求
  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2008年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民政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和充分保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派专人负责数据更新工作,确定专业的录入人员,严格按照填写说明填报相关表格,扎实细致地做好数据更新的具体工作。
  二是精心组织,搞好协调。数据更新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要正确进行各项更新统计,确保优抚数据统计结果准确合理。在每年对优抚数据更新后,还应当与民政统计信息系统核对数据,切实保证上报的两套信息系统数据完全一致,使优抚数据在业务部门和统计部门使用中真正发挥效力。
  三是实事求是,确保质量。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如实填报,防止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认真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如实反映优抚对象的变动情况。认真核对,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确保上报的更新数据真实可靠。省厅将适时对上报信息不符合规定的县市进行抽查,并对出现虚报、瞒报、漏报数据信息的县市全省通报。
  本文件涉及的相关填报表格到吉林省民政厅网站下载。

  (联系人:王淑艳  联系电话:吉林省民政厅总机转8708)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表一:新增伤残人员填报表

基本信息

1.行政区划

 

2.姓名

 

3.身份证号码

 

4.民族

 

5.出生日期

 

6.性别

 

7.入伍(参加工作)时间

 

8.退伍(离退休)时间

 

9.优抚对象状态

 

10.婚姻状况

 

11.劳动能力

 

12.生活能力

 

13.就业情况

 

14.户口类别

 

15.户口簿上住址类别

 

16.联系电话

 

17.工作单位及职务

 

18.户口簿上地址

 

19.实际居住地地址

 

类别信息

20.申请类别

 

21.是否精神病

 

22.是否属于孤儿

 

23.是否属于孤老

 

24.涉核情况

 

25.伤残属别

 

26.伤残等级

 

27.伤残性质

 

28.伤残时期

 

生活费来源

29.生活费合计(元/年)

 

30.伤残抚恤金(元/年)

 

31.伤残人员生活补助金(元/年)

 

32.护理费(元/年)

 

33.优待金(元/年)

 

34.最低生活保障金(元/年)

 

35.工资/养老金/离退休费(元/年)

 

36.一次性抚恤金(元)

 

37.特别抚恤金(元)

 

38.其他(元/年)

 

医疗和供养方式

39.医疗保障 方式

医疗保险:( )商业保险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其他保障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医疗机构减免

40.医疗保障体系报销(元/年)

 

41.城乡医疗救助(元/年)

 

42.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元/年)

 

43.医疗机构减免(元/年)

 

44.个人负担(元/年)

 

45.医疗费合计(元/年)

 

46.供养方式

 

47.家庭总人口

 

48.家庭18岁(含)以下人口

 

49.家庭60岁(含)以上人口

 

其它信息

50.房屋性质

 

51.房屋状况

 

52.房屋面积(平方米)

 

53.房屋间数

 

54.填表单位

 

55.负责人

 

56.填表人

 

57.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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