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会同相关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发现和报告的甲型H1N1流感重症病例、暴发疫情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置工作;负责督导疫情发生的区县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掌握各区县甲型H1N1流感疫情,每周分析本市疫情流行情况,并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三、进一步加强疫情监测工作
各区县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充分发挥流感网络实验室和流感哨点医疗机构在甲型H1N1流感监测中的作用,及时掌握病毒变化和流行趋势,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一)各区县应按照上海市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工作小组《关于加强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社区防控措施的通知》(沪防疫〔2009〕24号)的工作要求,做好病例散发状况下的各项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流感(甲型H1N1流感)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本市19家国家级、12家市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落实人员切实做好流感样病例登记、分析和报告工作等监测工作。各区县做好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集体单位流感样病例暴发疫情发现、报告的调查处理等监测工作。
(三)本市19家国家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应开展对具有流感样症状和流行病学史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原学监测;其余12家市级流感监测点医疗机构在流行季节每周采集5-15份流感样病例标本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原学监测;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诊疗中如发现重症病例,或重点人群(托幼机构、学校和养老机构人员),应及时采集病例标本,并送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例病原学检测。
(四)各区县流感网络实验室负责辖区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机构送检的标本及本辖区内发现的暴发疫情病例标本的甲型H1N1流感检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经认证、指定的流感网络实验室负责开展流感病毒的分离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分离到的病毒开展分型鉴定,密切关注流感病毒变异情况,并将每月疫情监测与病原学检测情况报告市卫生行政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重点单位、重点人群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
为贯彻“减少二代病例,严防社区传播”甲型H1N1流感防控策略,防止本市发生学校等集体单位暴发疫情发生,各区县在全面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和学生、托幼机构儿童等重点人群的防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