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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2、建立中小企业协调机构。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设立“长沙市中小企业促进局”,归口市经委管理,具体实施中小企业的发展规划及引导政策的制定,服务体系、服务平台的建设,指导各类中小企业的孵化与培育。同时建立市直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及要素资源。
  23、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起始额度为2亿元,以后逐年适当增长,主要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信贷风险补偿、担保机构补贴、上市风险补贴、股权融资奖励、产业配套奖励、服务体系建设补助、成长型中小企业扶持等。
  24、建立对口联系及挂职帮扶制度。相关市级领导和市直部门分别联系一个区、县(市)或园区,及时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的中小企业发展困难。在市直机关中选拔优秀年青干部到部分中小企业挂职锻炼或对口帮扶,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25、加强资源要素保障。相关部门要切实解决生产要素供应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建立预警机制,加强运行监测,努力保障中小企业的煤、电、油、运等资源要素。
  26、帮助企业开拓市场。进一步优化外向型经济发展环境,改进服务,规避风险,鼓励企业积极“走出去”,支持有条件、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境外重要资源的合作开发。支持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创办生产加工企业、资源开发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和营销网络。用足用好国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其他优惠鼓励政策。积极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览展销活动,对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或项目在商贸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政府采购要定期发布信息,将本地相关中小企业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购买本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27、规范检查检测。除安全、环保等重大问题外,上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对同一企业进行检查,同级部门不得就同一事项分别进行检查。检查中涉及扣押、封库、封帐、罚款等重大处理事项的,须同时报同级优化办备案。相关部门不得对企业的产品、环境、服务等项目进行多头重复检测,除企业委托检测项目外,一律不能向企业收取检测费。
  本意见适应于工业、农业、商贸、生产性服务业的中小企业,其它行业中小企业参照执行。对应条款的实施办法由市直相关部门抓紧另行制定。各区(县、市)、市直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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