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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8、鼓励企业技术改造。企业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经报批免征关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9、大力发展地方金融组织。支持长沙银行上市融资,扩充资本规模;积极探索建立民营股份制银行,积极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及村镇银行等金融组织,切实拓展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渠道。
  10、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各金融机构要努力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创新性金融产品,积极开展以知识产权、应收帐款、原材料及产成品仓单等作为低(质)押物的融资业务,支持企业在有利时机开展并购重组或采购大宗原材料等。各重点园区(创业基地)可充分发挥在土地、厂房处置方面的优势,以承诺回购土地、厂房的方式为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提供支持;各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应配合配套企业以应付账款为银行提供质押,支持配套企业获得“产业链融资”;工商、公安、公证等部门要主动提供优质优惠服务,开展股权、知识产权、动产、债权的抵(质)押登记业务,扩大企业抵(质)押资产范围;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范围和他项权利受益人范围,同银行类金融机构一样予以办理登记手续。
  11、建立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将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根据信贷利率及创新类金融产品比重,按当年小企业新增贷款总额给予金融机构1‰到3‰的信贷风险补贴,并提取一定比例奖励金融机构负责人。
  12、扶持信用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一年期累计担保额给予1%-1.5%的补贴,其中为工业企业担保补贴1.5%,为其他企业担保补贴1%。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报批后免征营业税,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所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所在区(县、市)财政分别给予全额奖励。
  13、切实降低融资成本。从2009年开始,市财政每年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在市财政建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补贴机制的前提下,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将利率上浮幅度和担保费率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逐步降低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14、支持发行集合债券。积极支持在重点园区或重点产业筛选部分优秀中小企业捆绑发行集合债券。
  15、激励股权融资。积极培育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基金,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对在我市设立的各类基金的引进或发起人,按实际募集资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基金经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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