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长发[2009]12号)
中小企业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基础,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财政增收的重要来源。为进一步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湘政办发〔2008〕20号文件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着力推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服务
1、支持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和闲置场地、厂房改造建设创业大厦、创业基地。经批准认定的创业基地的标准厂房报建费按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标准收取。小企业创业基地创办三年内所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由市及区(县、市)财政分别予以全额奖励,满三年后的五年内按留成部分的50%分别予以奖励;国土部门要优先安排市级创业基地建设用地,房产部门要及时为创业基地及入驻企业办理产权分割手续。
2、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鼓励本地产业配套。支持中小企业与主机企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从2009年开始,工程机械、汽车、家电等我市重点产业集群的配套企业,当年配套额度比上年每增加500万元奖励3万元。
4、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起三年内可以获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地方财力的50%的研发资助。
5、推动产学研合作。鼓励中小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共建技术合作平台。对中小企业与院校共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共同申报获批的重点科研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6、支持技术创新服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科研院所、科技中介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7、支持企业创新研发。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