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方案审批。《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和《职工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经征求职工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按程序分别报同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有关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批复意见及破产经费托底承诺后,分别报地区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和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复。两个方案经正式批复后,《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资料报省破产协调办审核;《职工安置方案》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意见交省破产协调办。省破产协调办根据上报材料和备案意见出具同意启动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意见。
6、破产申请。企业根据省破产协调办出具的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意见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核后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省破产协调办同意启动政策性破产的书面意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复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和裁定。
企业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依法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破产清算申请;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名单;
(4)企业财产情况的说明;
(5)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6)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含财务会计报表);
(8)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属于企业内债的分类列出明细);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属于职工欠企业的要列出明细);
(10)经批复的《政策性破产实施方案》;
(11)经批复的《职工安置方案》及征求职工意见情况;
(12)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三、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破产后的工作程序
1、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后,依法指定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刻制并负责保管、使用清算组印章;
(3)决定破产企业内部管理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