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本原则:
(1)市场为主,行政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突出政府的监督、引导、调控、服务职能,使政府与市场“两只手”相互作用,互为补充。
(2)能快则快,加快发展的原则。调整和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和农村融资结构,大力科学开发特色优势资源,加快形成竞争优势,并以此促进“三农”与金融形成良性互动。
(3)互利共赢,效率优先的原则。通过“政银合作”,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实现利益共享,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4)以“农”为主,注重示范的原则。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营业网点主要在农村,以服务“三农”为主要任务。毕节试验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为试验区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作示范、探路子,最大限度的发挥其试验示范功能。
三、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政策的主要内容
6、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及毕节试验区招商引资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金融创新的各种优惠政策。
7、鉴于村镇银行主要面向“三农”(农民、农业和农村)发放贷款,收益低,风险大,开业初期吸收存款和实现盈利十分困难,由地方财政给予村镇银行适当的开办费补助,涉农贷款由地方财政按有关政策给予适当补贴。
8、全区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在村镇银行开户,其他部门尤其是涉农部门要积极到村镇银行开户。
9、政府类委托贷款和政府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委托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办理。
10、地、县、市(区)财政按照有关政策,对在村镇银行贷款的农民所投保的农业保险保费予以适当补助。
11、进一步完善信贷担保运作机制,地区及各县、市(区)面向“三农”开展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与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加强联络联系,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构建金融信贷与风险担保的运行机制,共同推进非公经济可持续性发展。
12、为了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做大做强,全区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解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用地,并在地价方面给予优惠。
13、中国人民银行毕节地区中心支行要结合试验区的实际情况,按规定积极为区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争取制定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