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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政策的若干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政策的若干意见
(署发〔2008〕22号)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毕节试验区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07〕29号)精神,为了解决毕节试验区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三农”的能力较弱等问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结合毕节试验区实际,特就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政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试验区新时期新阶段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全省第四轮农村综合改革试验的重要课题;是试验区创新投融资体制,搭建新的投融资平台,拓展投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改革的范例;是推动试验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是试验区“小试验、大方向”,“作示范、探路子”的重要载体。

  2、“三农”问题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急难问题。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三农”存贷款点多面广、效益低、风险大、成本高,没有特殊政策很难调动金融企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很难收到其服务“三农”、解决“三农”问题的实效。

  3、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一项试验课题,其试验成果的取得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的支持,没有特殊的政策就难以体现其试验的本质,难以试验运行。同时,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验也是新时期新政策的试验,是寻找新的决策依据的重要途径。

  二、赋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相关配套政策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4、总体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推进和谐发展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范围内进行大胆探索试验,突出改革与发展并重,以改革试验为动力,以又好又快发展为目的,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多渠道、多手段整合各方优势资源,达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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