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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区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3、城镇土地调查。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充分利用已有地籍调查成果,查清城镇内部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状况,确定城镇内部每宗土地的界址、范围、界线、数量、用途等。通过汇总分析,掌握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用地、房地产用地、开发园区等土地利用状况。

  (二)时间进度

  根据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整体方案》和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区县级土地调查,将调查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统一进行变更调查数据更新,经地区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向省土地调查办公室上报调查成果, 形成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并上报国务院土地调查办公室,建立国家、省、市(州、地)、县(市、区)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从2010年开始,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实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第二次土地调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地区已成立了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二)制订方案。地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省统一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编制了《毕节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已经省土地调查办公室批准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特点,制定调查方案,报送省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地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更新调查已有的成果,做好更新调查与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衔接。

  (三)落实经费。各县市(区)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我省第二次土地调查经费相关事项的通知》(黔财综〔2008〕59号)的要求,将二次土地调查所需经费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安排支出,不足部分,可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补充安排,确保土地调查资金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大意义、调查的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宣传土地国情国策,动员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和参与土地调查,为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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