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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关于加强中小煤矿转让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加强中小煤矿转让受让人准入资质审查

  取得采矿权的中小煤矿,投入生产满一年,具备转让条件后方可转让。中小型煤矿的转让,包括整体转让和资产重组(股权变化),受让人都必须按有关程序申请准入资质审查。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发〔2004〕4号)和《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型煤矿建设项目法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煤规字〔2004〕166号)等有关规定,申请受让人准入资质审查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煤矿项目法人资质审查申请表;

  (二)原法人代表、受让人代表(拟任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转让(资产重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建矿井转让的要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受让人资信证明(资本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5%,其余资金不足部分,应有金融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金贷款承诺或其他相应的融资证明、协议等);

  (四)与煤矿规模相适应的采矿、通风、机电等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15万吨/年以下的矿井不得少于3人,原则上采矿、通风、机电各1人;15-21万吨/年的矿井不得少于5人,采矿、通风、机电专业各不得少于1人;3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不得少于10人,采矿、通风、机电、地质或测量各专业各不少1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3人);

  (五)新任煤矿管理负责人直接从事相应规模煤矿3年以上管理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受让人与拟聘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拟聘矿长、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规范中小煤矿转让程序

  中小煤矿转让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煤矿所在县煤管局对受让人准入资质进行初审,报地区煤管局审核批准;

  (二)持煤炭管理部门的受让人准入资质审查合格手续和当事人之间的转让协议,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批准转让人和受让人采矿权转让合同,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更换《采矿许可证》;

  (三)向煤监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更换《煤炭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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