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做好安全监管工作。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紧紧围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建设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加大执法力度,保证瓦斯治理方针、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加强对瓦斯综合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管,将瓦斯治理情况作为年度监管计划,凡发现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仍然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并实施停产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拖延整改或瓦斯灾害严重,整改无望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九)加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管力度。各县市区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定期开展瓦斯治理专项监管,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专项监管。每次监管把“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监测监控、瓦斯管理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整改措施作为监管的重点,督促企业认真落实瓦斯治理十二安方针,即“监测监控、先抽后采、以风定产”。
(十)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建立完善高突矿井重大隐患台帐。对高突矿井在瓦斯防治方面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落实监管责任,实施跟踪监管。对瓦斯抽采不达标,存在采掘面瓦斯超限等生产安全隐患的矿井严格执法,并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十一)是实现全区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到目前为止,全区九县市区已实现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县级联网,预计2008年9月前可实现地区级联网。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控中心对煤矿瓦斯防治的作用,通过对井下瓦斯浓度、风速、负压、风机开停状态及设备开停情况等实施远程监控和实时监控,指导煤矿企业针对突发情况及时采取调整作业方式、停止生产、撤出作业人员等措施。出现瓦斯超限或异常时还可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煤矿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牙之中,有效防范瓦斯事故。
(十二)各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整体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抽采利用工作力度。督促各企业从实际出发,选择使用先进的抽采工艺、技术和装备,使瓦斯抽采和利用率不断提高。一方面要强化抽以致用,即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煤层气抽采系统,实施煤层气抽采。新建和改扩建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做到煤层气抽采利用与项目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另一方面,要加大政策补贴,国土部门在瓦斯综合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勘查开采的企业可以申请减免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对专用设备,税务部门可允许实行加速折旧会计方式;财政部门要帮助煤矿企业申报煤层气开发利用补贴0.2元/立方米的财政补贴;电网公司要落实发电企业不参与市场竞价,不承担电网调峰任务,上网电价执行脱硫机组标杆电价的政策;有关部门要研究落实进入城市管网的煤层气,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定价的政策措施。此外,研究探索设立财政专项资金,用于煤层气抽采利用重点工程项目的贴息、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补助及奖励。
(十三)要强化培训,狠抓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一方面要建立并严格执行煤矿专业技术岗位制度,严格技术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提高技术岗位准入门槛。另一方面要建立与瓦斯治理利用相适应的人才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区外的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区工作,同时,加速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养步伐,在毕节学院、毕节技术学院、地区工业学校开设采矿及相关专业,优化学科设置和专业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我区煤炭工业发展的教学规模和培训体系,建立煤矿相关专业奖学金,学费补助,定向委托培养等优惠政策,引导企业与学校联合办学,采用工学结合模式,加大自主培养力度。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职工教育培训机构,有计划地进行全员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工作岗位必须做到100%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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