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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三年规划的通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地区成立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兼任,副组长由地区安监局、地区煤炭局、地区物价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有地区经贸局、地区监察局、地区财政局、地区审计局、地区安监局、地区煤炭局有关人员,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组织领导煤矿瓦斯防治和利用工作,组织制定全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研究落实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政策措施,确定瓦斯治理利用重点和资金筹措方案,协调瓦斯治理利用规划实施、重点示范项目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各县市区政府、各煤矿企业成立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地有关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组织制定辖区内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规划,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各煤矿领导小组负责报送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落实项目资金,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三)编制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和毕节地区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考核办法。指导全区煤矿进行瓦斯治理并对瓦斯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及工作取得的实效进行考核。同时,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煤矿企业制定煤矿瓦斯治理与综合利用规划和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煤矿企业的瓦斯治理工作有针对性的指导和考核。

  (四)出台全区煤矿瓦斯治理现场管理意见。对各县市区政府、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作出规定,督促煤矿建立系统合理、风量充足、风流稳定、设施完好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加大对瓦斯隐患治理的监管力度,建立瓦斯治理台账,对瓦斯治理不达标的煤矿进行从重处罚。

  (五)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完善煤矿瓦斯治理投入机制。在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扶持的同时,地区及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煤炭企业要配足匹配资金,保证安全投入。2008-2010年,全区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的资金由企业为主自筹解决,同时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投入的资金。一方面,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争取省煤矿安全专项技改资金的支持。另一方面,用好省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每年安排的1500万元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引导示范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与管理规范制定、煤矿安全改造等。第三,煤矿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要根据《开采设计方案》和《安全专篇》要求增加安全投入,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完善瓦斯综合治理系统和装备,确保瓦斯治理的资金投入。

  (六)加大对行署《关于加强煤矿现场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毕署发〔2007〕39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成立瓦斯治理机构,建立健全瓦斯管理制度,保障瓦斯治理所需的人、财、物。严格执行瓦斯检测制度,瓦斯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作业过程中“班班查、班班排、班班治”。提高瓦斯等级管理,低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矿井管理,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每班作业地点必须配备“一长三员”,即班组长、瓦检员、安全员、质量监督员。

  (七)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高突矿井的防突工作。要求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熟知瓦斯突出征兆,坚持区域防突与局部防突相结合,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在区域防突中重点考虑保护层开采和建立高负压瓦斯抽放系统实施煤层瓦斯预抽,在局部防突中重点考虑小直径钻孔排放、措施效果检验等。矿井发生煤与瓦斯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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