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质监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立即向本地大型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派驻质量监督员,加强生鲜奶生产、加工过程的全程监管。要认真检查奶牛健康状况、生鲜奶、成品奶质量和器具环境消毒状况,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对生鲜奶生产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力度,重点区域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和重点排查生鲜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行为。
(三)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建立管理制度。奶牛养殖场(户)要建立养殖台帐,规范投入品(饲料、兽药)使用记录和生鲜奶生产、销售记录,建立质量卫生管理制度,确保生鲜奶质量安全;乳品加工企业要强化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牛奶产品生产加工流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牛奶质量生产标准,加强原料奶质量检测,严把入口质量关。要建立质量监督员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有关监管规章制度和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监督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五、实施阶段和步骤
第一阶段(9月27日至10月5日):制定方案,登记造册。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尽快摸清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底数。填写基本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表),并于10月6日前报地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员:吴长远,电话:0857-8223165、13518570688;电子信箱:8223165@sohu.com)。
第二阶段(10月6日至10月12日):质量抽检。各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要对奶牛养殖场(户)逐一检查清理;地、县(市)畜牧兽医部门要对生鲜奶进行抽样,送省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检测;地、县(市)质检部门要对成品奶进行质量检查和送检。地区畜牧兽医局将会同地区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分赴各县(市)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10月13日至10月22日):整改提高。对质量抽检中发现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并进行整顿整改。
第四阶段(10月23日至10月30日):总结完善。总结专项整治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奶牛养殖场(户)、乳品加工企业的特点,提出下一步规范管理的政策建议,建立规范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全区生鲜奶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