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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黔府发〔2008〕3号)精神,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采取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办法,积极解决农村群众出行乘车问题。有条件的县、市(管委会)要鼓励、引导和积极支持发展农村客运车辆,以乡(镇)为单位,引导经营者入股组建客运有限公司或车队,购置客车或适应农村道路通行的客运车型,并对县通乡(镇)、乡(镇)通村客运线路实行集约化经营,规范化管理。要认真落实农村客运优惠政策,降低农村客运运输成本,确保农村客运市场进得来,留得住。各职能部门要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服务工作。要通过农村客运试点的运行及时总结逐步向全区各乡镇、村推广农村客运可行性经验,通过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市场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乘车难的问题,努力实现省政府发展农村客运的期末总体目标,从根本上杜绝农村机动车超载、非客运车辆违法载客等现象。

  七、建立农村交通管理上门服务制度

  农村机动车管理工作量大面广,任务繁重。造成农村大量无牌无证、未检未审车辆违法行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远离县、市(区),上牌办证、检验审验很不方便,且手续繁杂,以及收费较高,群众难以承受。针对这些实际情况,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深入农村,掌握农村公路沿线车辆、驾车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群众所需,适时派出民警下到农村开展上门服务,为群众车辆办理牌证,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收费标准和项目,把服务措施落到实处,最大限度地为农民提供方便,打消农村驾驶人的顾虑,提高农村群众办理牌证的积极性,提高机动车纳管率,解决农村公路交通中车辆无牌、驾车人无证的突出问题,帮助农民依法参与交通。

  八、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各地要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作为乡(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我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一)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交通死亡事故,按照“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逐级逐部门倒查事故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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