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对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活动积极、社会影响大、效果显著的单位,可由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审定委员会直接审定命名。
第十三条 被授予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2 月底之前向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书面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的委托,自治区林业厅对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进行抽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复查,对达不到规定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在规定整改期内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称号。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称号的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在建设项目上给予扶持。
第十六条 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应为公民生态道德教育提供便利,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有组织的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
(二)对现役军人、残疾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三)每年的“植树节”向全民免费开放,并组织纪念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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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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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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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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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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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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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教育活动
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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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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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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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委员会意见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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