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级、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治区级森林公园,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及湿地公园;
(二)生态动物园、树木园、植物园、自然博物馆、标本馆、生态建设纪念馆、风景名胜区;
(三)林业重点工程、绿化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特色林果基地;
(四)重要林区、沙区、国有林场、野生动物救护繁育单位和学校、文化场馆。
第七条 生态文明教育建设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态景观优美,自然人文景物集中,地理位置特殊,生态功能和社会效益显著,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较高的知名度;
(二)观赏、科学、文化价值较高,生态、科普教育和宣传展室、橱窗、廊道等设施完善并富有特色;
(三)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服务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完善;
(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保证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五)常年开展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教育活动,参与人数通常情况下每年应达到2万人次以上。
第八条 申请命名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单位,应当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基础设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教育活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果等内容。
(二)创建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第九条 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同意,报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建设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单位申请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单位,直接向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经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办公室汇总后,报审定委员会集中审定。
第十条 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审定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进行核查。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提交评审组审定。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审定委员会要求的命名总量和类型比例,采用评分进行评定,确定被命名单位,由自治区生态文明教育建设基地审定委员会授予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教育基地单位称号,并予以公布。